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在本市范围内办案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不超过50%),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每件补贴2000-3000元,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二)本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800-4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贴3300-4500元。
(三)跨省办案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依照刑事案件补贴标准的1.5倍执行。
(五)办理人数众多、同一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以一件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1名受援人,增加办案补贴3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六)撤诉案件和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工作量支付补贴。已经代拟法律文书的支付300元;已经调查取证1次以上的支付400元;综合以上情形,每件支付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仲裁案件参照执行。
(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复议案件、律师调解案件、诉前调解案件等。因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案件按非诉讼案件处理。
(八)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类补贴。
1.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
2.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公证机构免收、减收受援人公证费的案件,向公证机构支付每件不超过500元的补贴。
3.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免收、减收受援人司法鉴定费的案件,向司法鉴定机构支付每件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支付标准参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000元以下的案件,据实补贴;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000至3000元的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3000元以上的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的,每件补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