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联合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四部出台《推动湖北省文化文物单位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分三大部分共十一条。第一部分为提升开放服务品质,提出要实施荆楚文化精品陈列展示工程、打造新型消费场景、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延长开放时间;第二部分为健全激励机制,从规范收支管理、创新激励政策、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强化人才培育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三部分为加强保障支持,从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做好服务绩效评估和优化试点单位管理等方面加强实施保障。
关于延长开放时间,《措施》规定: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公众需求,适当延长公共文化场馆开放时间。博物馆全年累计延长开放日不少于60天,累计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90小时,美术馆全年累计延长开放日不少于40天,累计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开放时间,在此基础上有序推动湖北省公共文化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常态化。
《措施》公布湖北省博物馆、湖北省图书馆、湖北美术馆等11家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为试点单位。
推动湖北省文化文物单位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文物单位教育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2号)《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号)、中央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文旅资源发〔2021〕85号)以及《关于推进湖北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文旅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动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荆楚文化精品陈列展示工程。深入挖掘展示荆楚优秀传统文化,以展促研、以展带馆,策划推出高水平原创展览,增加精品特展场次。支持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创新展览方式,加强合作,盘活用好博物馆藏品资源、文化场馆展览场地资源,鼓励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数字展览,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可探索实施总分馆制度,扩大荆楚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创新策展机制,加大对外文化交流力度,结合“采访线”建设,规范场馆外语标识,策划引进或输出精品临展特展,全面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髓和湖北魅力,打造一批湖北故事国际表达的文化文物外展品牌。
(二)打造新型消费场景。积极满足公众个性化、多元化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文化主题,打造沉浸式游览及研学、情景演艺等多样化文旅消费场景,创意开发夜游项目,丰富文旅融合新产品新业态,可根据开发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适当收取费用。
(三)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探索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新模式,推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依托馆藏资源,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创作更多服务公众的文化创意衍生商品,促进文化资源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支持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支持文化文物单位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旗舰店、进行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营销。鼓励文化文物单位通过创新联盟等方式加强合作,鼓励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加强与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网络,培育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基地、示范项目和创意品牌。
(四)延长开放时间。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公众需求,适当延长公共文化场馆开放时间。博物馆全年累计延长开放日不少于60天,累计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90小时,美术馆全年累计延长开放日不少于40天,累计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开放时间,在此基础上有序推动我省公共文化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常态化。
(五)规范收支管理。各试点单位(见附件1)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文物事业单位所取得的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文化文物单位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见附件2)取得的收入净收益中,用于场馆延长开放时间、夜游项目、精品展览、藏品征集、运转经费、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其他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所需的不低于70%,用于人员激励的不超过 30%。对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六)创新激励政策。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机制,根据评估结果以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净收益情况,可适当核增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净收益,作为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经费来源。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织对本级试点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公益服务任务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年度评估为优秀等次的试点单位,可按人均不超过当地绩效工资基准线80%的额度核增绩效工资;年度评估为合格等次的试点单位,可按人均不超过当地绩效工资基准线50%的额度核增绩效工资。核增绩效工资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下一年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绩效工资基准线按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历次调标纳减后额度确定。
(七)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各试点单位要制定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规则,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运营管理人员和团队、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以及参与延时开放和夜间服务项目的人员,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倾斜奖励。用于奖励的部分要单独制定考核分配办法,在本单位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中明确,并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相关绩效分配和激励办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八)强化人才培育。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按规定设置创新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特设岗位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审批备案。同等条件下,对在陈列展览、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通过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文物单位人才,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开展中外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运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
(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坚持合理定位、以收定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事业发展所需,市县应切实落实保障主体责任,省级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各地公共文化场馆更好发挥社会教育、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文化文物单位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社会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等形式支持文化文物事业发展。各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力度,防范财务风险。
(十)做好服务绩效评估。探索建立试点单位服务绩效评估机制,每年度对试点单位社会公益责任、特展与社教活动、文创产品研发和销售、知识产权(IP)授权、科研成果转化、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得分7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单位不超过所有试点单位总数的30%。评估得分7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试点单位有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评估内容等情况之一的,当年度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一)优化试点单位管理。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单位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连续2年评估等次为不合格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净收益为0的试点单位,不再纳入试点范围,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鼓励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其他文化文物单位优化服务供给,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在评估基础上,将适时、有序扩大试点范围。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此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提升开放服务水平。各市、州、县可根据本地文化文物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1
第一批试点单位名单
1. 湖北省博物馆
2. 湖北省图书馆
3. 湖北美术馆
4. 武汉博物馆
5. 武汉革命博物馆
6. 辛亥革命博物院(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
7. 武汉图书馆
8. 武汉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9. 襄阳市博物馆
10. 宜昌博物馆
11. 荆州博物馆
附件2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收入清单
1.利用馆藏资源或临展资源,进行文化创意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各类衍生商品等取得的净收益。
2.知识产权(不含科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企业的分成收入。
3.使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形象品牌、藏品资源和研究成果的收入。
4.使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IP 资源举办的社会教育等开放活动授权收入。
7.创意策划开发的文创体验项目、社会教育项目、研学项目、夜间游览等开放活动取得的收入。
8. 经评估认定,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
来源: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