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做好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经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禁售区”)。东界为210国道(东过境线)以西,北至341国道丁字路口(房子沟桥北)、南至柳林镇三十里铺村丁字路口;南界为柳林镇三十里铺村丁字路口;西界为万花山镇罗崖村圣能加气站;北界为341国道(北过境线)以南,东至房子沟桥北丁字路口、西至包茂高速枣园收费站,其中姚店镇为大唐热电厂东门以南、河庄坪镇为河庄坪新村小区(含)以南。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销售、储存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供销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的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住建部门负责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居民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教体部门负责做好中小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文旅、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酒店红白喜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宣传工作;区城指中心负责做好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视频巡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规劝违规燃放行为,将违规销售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三、任何个人和单位严禁在“禁燃禁售区”内燃放、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通告》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企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燃禁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宝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要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办理红白喜事倡导使用环保型电子鞭炮,要及时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110”公安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