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最新通知(时间+标准+发放规则)

陕西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最新通知(时间+标准+发放规则)

  一、补贴对象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具有本省户籍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应在规定的年度内提出申请,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不低于3%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发放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育儿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5%,其余5%由省与市县分担,其中: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省与市县按3:7分担;其他地市,省与市县按6:4分担。

  (二)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各地应按照每季度为周期集中发放,在每季度最后一日前将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相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衔接。各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市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对财力状况较差或基层“三保”保障不到位或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要严格加以控制。已出台政策高于国家补贴政策的地区,应平稳有序、逐步实现与国家补贴范围和标准相一致,不得将相关支出责任上移。

  (二)加强资金管理。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遴选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的三方对账机制。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对于代理发放机构反映的个人账户无法发放、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卫生健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并及时将有关处置意见反馈代理发放机构和申领人。

  (三)强化信息管理。运用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四)开展绩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补助资金执行进度等,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和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因绩效因素导致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足。

  (五)强化督查检查。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动态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六)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拖欠、挪用、挤占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育儿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平台,全覆盖多层次做好育儿补贴政策宣传,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优化服务流程,确保育儿补贴政策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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