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安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及中央、陕西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西安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权限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管理权限

  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统筹制定全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工负责:

  1.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协调开展各区、西咸新区、各开发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制定(调整)工作。其中:

  ——城六区(开发区)非营利性民办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完全中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制定(调整)。

  ——城六区(开发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及其他区、西咸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委托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价格部门)完成制定(调整)程序性工作后,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2.蓝田县、周至县发改委会同县教育局协调开展辖区内各类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工作。

  二、收费项目

  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我省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伙食费(含餐点)、住宿费、体检费、保险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高中课本费。

  国家、我省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

  三、定价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民办教育作为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同时须兼顾社会公平,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坚持非营利性和合理补偿成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成本核算严格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定价程序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相关规定。

  ——坚持平稳有序。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执行满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立足各学段生源结构、教学目标差异,落实党的教育政策,满足市民群众的差异化需求。义务段(小学、初中)推进优质均衡;非义务段(高中)鼓励特色化、多元化办学。

  四、定价内容

  (一)学费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制定(调整)依据《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基础,区分不同学段,综合考虑学校发展情况、办学层次、办学成效、奖惩情况及规范执行教育和收费政策等因素,差异化浮动确定学费标准。

  新设立、整体搬迁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按照定价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暂行价格,满足成本监审条件后,学校按程序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暂行时间不超过两年。

  (二)住宿费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按照“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定期公示”原则,由学校以住宿实际成本为基础提出意见,住宿运行成本及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后确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应与其他收费项目区分,单列收取、独立核算。

  五、价格申报受理

  需要制定(调整)学费、住宿费的民办学校,于当年度3月底前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定调价申请(申报资料详见附件)。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招生计划、教育教学质量及成本初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定调价初步意见。

  按照定价权限,市管学校定调价申请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于当年度5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市、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于当年度7月底前向同级发改(价格)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和学校申请资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定调价程序性工作后报市发改委复核。对符合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条件的,发改部门联合教育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办理书面批复。

  代收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执行。

  六、收退费规定

  (一)收费规定

  1.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学校降低学费、住宿费标准,新、老生同时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学校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二)退费规定

  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因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2.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所交费用。

  3.开学后申请退学: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4.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5.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七、加强收费管理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优惠规定、退费办理流程、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民办中小学应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学费收入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三)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抽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民办学校,对其上一年度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加强学费标准动态评估。

  (四)规范学校收费行为。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不得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

  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学校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或我省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申报资料.doc

  2.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申报表.doc

  3.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成本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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