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用暖气费每月每平米7.5元是否合理?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回复:
合理。集中供暖的非居民用热价,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自备锅炉供暖的,价格需要协商。
供热可以收取“碰口费"吗?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回复:
不能收取“碰口费”。2017年10月23日印发的《陕西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明确管网建设收费政策。
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
2. 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
3.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供热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
4. 城市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气供热费用由用户和供气供热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有流量表为什么不按流量计费?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回复:
小区按照热流量计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按照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按照国家住建部发布的《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里条款7.2.1规定:新建和改扩建的居民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如小区不符合热流量计费条件,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十四条 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
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要求,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如小区符合供热条例按照流量计费的条件,小区按流量收费的流程为小区物业提出申请,热力公司按照以上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该小区可按流量进行收费。如不符合按照建筑面积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