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5年6月1日起,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缴费档次,取消200元、400元、600元3个缴费档次。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缴费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积极引导参保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3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75元,800元补贴90元,1000元补贴100元,1500元补贴150元,2000元补贴2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市各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政府补贴的调整工作。市级调整缴费档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备案。要做好政策宣传,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选高档、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